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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通信线路工程中电缆、光缆费用计列有关问题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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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ritten by falllea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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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nday, 16 April 20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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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C114论坛上新开的板块:工程设计与工程建设上西红柿的帖子。在做工程概预算的时候,常常会忘记这个,需要时刻注意。
关于通信线路工程中电缆、光缆费用计列有关问题的通知(信规函[2003]13号) 2003-04-02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,中国电信,中国移动,中国联通,中国网通,中国通信卫星公司,吉通公司、铁通公司,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,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,大唐电信,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: 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3]16号)有关计税营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,以及《通信建设工程概算、预算编制 办法及费用定额》(邮部[1995]626号)的规定,各单位仅在编制通信工程概预算计算税金时,将光缆、电缆的费用从直接工程费中核减。编制通信工程概 预算的其它规则暂不做变动。 目前,部正在组织修订《通信建设工程概算、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》(邮部[1995]626号),相应的计算规则的调整将在修订时统一考虑。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,此前未完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,新开工工程按本通知执行。 2003年4月2日 Error, missing joomlaboard config file! 在自己的网站上引用 | Views: 83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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